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

審判的標準

    審判義人與罪人的標準,顯然乃要憑上帝顯示的旨意,這當然不是大家一樣的。有些人乃要受特惠,但要加添他們的責任。馬太福音十一章二十一至二十四節說︰ 「哥拉汛哪,你有禍了﹗伯賽大阿,你有禍了﹗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,若行在推羅、西頓,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。但我告訴你們,當審判的日子,推羅、 西頓所受的,比你們還容易受呢﹗迦百農阿,你已經升到天上,將來必墜落陰間,因為在你那裡所行的異能,若行在所多瑪,它還可以存到今日。但我告訴你們,當 審判的日子,所多瑪所受的,比你還容易受呢﹗」

羅馬書二章十二至十六節說︰「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必不按律法滅亡;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受 審判。(原來在上帝面前,不是聽律法的為義,乃是行律法的稱義。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們雖然沒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這是顯 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,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。)就在上帝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,照著我的福音 所言。」

但這並非說,救恩為各種不同身份的人,要有各種不同的條件。所有顯露在上帝審判寶座之前的,他們要進入天國,抑或排斥在天國之外,乃都要視他們是 否披戴主耶穌基督的義而定。


    但是他們在天上所得的福樂,或在地獄遭受的懲罰,乃有程度上的不同,這不同乃須按他們在肉身所行所作的而定。但以理書十二章三節說︰「智慧人必發光,如同 天上的光;那使多人歸義的,必發光如星,直到永永遠遠。」

馬太福音十一章二十二、二十三節(見上引)。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節說︰「僕人知道主人 的意思,卻不預備,又不順他的意思行,那僕人必多受責打;惟有那不知道的,作了當受責打的事,必少受責打;因為多給誰,就向誰多取;多托誰,就向誰多 要。」

二十章四十七節說︰「他們侵吞寡婦的家產,假意作很長的禱告。這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罰。」

哥林多後書九章六節說︰「『少種的少收,多種的多收,』這話 是真的。」

外邦人乃是順著本性,照著刻在他們心裡的律法審判,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,則僅照舊約的啟示審判,至於那些除了刻在本性,並得舊約啟示,複蒙福音 光照的人,則要照他所受更大的光審判。上帝要照各人所得的審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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