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

基督教人論的延伸形態(3)

() 安瑟倫和阿奎那對「原罪」說的見解
當原罪說經奧古斯丁而明晰化和系統化之後,它基本上成了基督教信仰對聖經所啟示的人性本質的權威性解說。在奧古斯丁之後, 雖然有半伯拉糾主義者(Semi-Pelagianists) 企圖對伯拉糾教義和奧古斯丁教義,進行某種形式的調和,但這派學說在中世紀也還算不上是主流思潮。而整個中世紀,重要的神學家們在對原罪的見解上,並沒有為奧古斯丁的理論增加更多的新東西。但以提出「神存在的本體論證」(Onto-logical Argument)而著稱的安瑟倫 (AnselmAD.1033-1109) 和中世紀神學思想的「天使博士」(the angelic doctor) 托馬斯.阿奎那,卻是兩個必須提到的人物。
安瑟倫確認,作為理性的造物,人類有義務服從神的旨意 (the will of God) 。 順服是一種債務;他把罪定義為,人對順服神旨意之債務的無力賞付,由此形成了人對神的完全的偏離。亞當的自由意志,使他犯了這種不支付債務 (不服從神旨意 ) 的罪。 於是,人類現實的罪就有了一種雙重特徵,即在支付所虧欠神的債務 ( 一種因第一次犯罪而巨增的債務 ) 上的失敗 (failure) ,和因先前不支付債務而生的罪責 (guilt) 。他認為,這種不支付債務的罪,若得不到抵償,就會為神的國度帶來混亂;這是神的名譽 (the honor of God) 所不允許的。
有兩種可能性會使神的名譽不致損污,即, 贖罪 (satisfaction) 或懲罰 (punishment);神採用了前者,而基督就是這種行動的承擔者。基於罪的這種定義,安瑟倫把原罪同「原初的公義」(original justice,即那種對神的目的表示意志上服從的正直)的思想聯繫起來,指出原罪在本質上是這種正直的缺乏 (the privation of this rectitude)。原罪需要救贖;沒有救贖,每一個在原罪中出生的人都要被定罪。他重視洗禮 (baptism) 的贖罪功能;但認為只有罪人真正懺悔 (repentance) ,洗禮才能赦免原罪。 [29]
阿奎那同樣把原罪看作是人對原初公義的缺乏,人正是在這種原初公義的狀態中被創造的。 原罪並非在肉體 (the flesh) 而是在靈魂 (soul) 裡;人類無法逃避它,因為它是人的一個主要部份;它會和人性一起遺傳下來。阿奎那指出,由於人喪失了原初的公義,人的原罪並沒有程度上的差別。不僅死亡是原罪的後果,人的理性也會被它所遮蔽;慾望常常會代替理性來支配人自己的選擇。阿奎那把原罪區分於本罪 (actual sin) ,後者是指由於人的理性被原罪遮蔽後所作出的選擇。 [30] 安瑟倫和阿奎那都強調為嬰兒施洗的重要性,他們認為,帶有原罪的嬰孩在受洗前死去是不能進天國的,這個觀點在奧古斯丁那裡已被重視。但聖經中並沒有關於這個問題的明確教訓。
安瑟倫和阿奎那,在看待人性或人的罪性等問題時,都過多的使用了哲學的或哲學化神學的目光。特別是阿奎那,當他試圖用他作品中湧動著的亞里斯多德精神,去融合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時,至少令人感到兩點缺憾:一是不能體現出信仰與生命體驗之間的密切關係 ( 這並不是說阿奎那也一定要寫一部 《懺悔錄》) ,二是在依靠啟示和執著於理性二者之間發生了矛盾。而宗教改革時期的馬丁.路德和加爾文想避免的正是這兩點。
() 馬丁.路德和加爾文關於「原罪」的見解
回到聖經,是路德神學的起點。根據聖經,他指出罪的根源在於不信 (unfaith) 。 相對於經院學派關於人所作出肉體與靈魂二元劃分 ( 阿奎那即主張罪性只在靈魂中 ),馬丁.路德認為罪是「整個人」(a whole person) 的 陷溺。原罪不只是超然恩賜的缺乏,而是一種十足的敗壞形式,它所污染的是整個人。亞當犯罪的結果是人類喪失了神的形像。而這個形像意味著,人類始祖和神的 關係密切,並生活在聖潔中而無對死亡及其他危險的恐懼。墮落使所有這些都失去了。取而代之的是死亡、敗壞、褻瀆和對神的仇視 ——「這些和這類罪惡是魔鬼的形像 (the image of the devil) ,魔鬼把罪惡的印記打在我們身上。」 (Luther, Lecture on Genesis, 1.26) 代表路德神學思想的「奧斯堡信條」(Augsburg Confession) , 是這樣規定原罪的:「自亞當墮落之後,凡循自然規律而生的人,就生而有罪,就是說,不敬畏上帝,不信靠上帝,有屬肉體的嗜慾;這疾病,或說這原始的過犯,是實實在在的罪,叫凡沒有借聖洗和聖靈重生的人都被定罪,永遠滅亡。」[31]
路德雖然不把原罪看作是理性的缺乏,但他卻堅信人的理性因為犯罪而成為盲目,其後果之一就是人無法分辨罪與非罪。這種盲目的理性,把病態看作力量,把罪性看作德行,把惡看作善;在這種理性引導下的生命,離開基督的救恩是斷然無望的。
加爾文則把原罪看作是人類從始祖那裡所繼承的敗壞的遺產。在《基督教教義》中,他說,原罪是「我們本性遺傳的敗壞和墮落,它散佈到生命的各個部分;它先使我們承受神的忿怒,又誘導我們去做聖經稱之為『情慾的事』(加拉太書 519) (Institutes, II , 1, 8)。在另一處,他稱原罪是人性「因遺傳而來的墮落」 (同上,II15) 。 儘管知道原罪的教義是教會史上的傳統話題,加爾文還是徑直走向聖經,去尋求它的可信度。他認為詩篇五十一篇五節就是在論說原罪,並證明原罪經亞當而加在整 個人類身上。約伯記十四章四節同樣表明原罪的存在,經文說「從不潔淨中不能生出潔淨的來」。當然,眾多的聖經根據中,加爾文最關注的,還是此前許多神學家 都關注到的羅馬書五章十二節等經文。他採納奧古斯丁的說法,即罪是我們「自己的」,人不承擔「外加的罪」 (alien sin);因為保羅說「所有的人都犯了罪」,「死就臨到了眾人」。
原罪的教義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了加爾文確立「全然敗壞」說 (Total Depravity) 的 基礎。「敗壞」一詞的意思是,因為罪的腐敗,人不能作任何事去取悅神,以獲得拯救。而「全然」則是指這種敗壞已延伸至人性的各個層面,並整個人。加爾文為 人的敗壞境況,下了這樣的定義:「所有人都是從罪中懷胎的,出生時是可怒之子;他不愛慕一切得救的善事,反而傾向邪惡,死在罪中,做罪的奴隸;他得不到聖 靈更生的恩典;他不願意,也不能向神回轉,以更改自己敗壞的本性,或為更改這種本性而交出自己。」 [32] 在這種情形下,離開神的主動救贖,人無力脫離這種全然敗壞的境況。
(十一) 原罪觀念的各種現代闡釋:施萊爾馬赫、克爾凱果爾、巴特和布魯納等
在馬丁.路德和加爾文之後,關於罪、原罪以及人性的教義, 開始呈現出一種多元演化的趨勢 ( 所謂「多元」,實際上每一「元」都可以在教義史上找到它的前驅者,如在亞米紐斯學說中就可以看到半伯拉糾主義的影子 ) 。 通過文藝復興運動,人類的「巴別塔情結」再一次得到了渲洩。巴別塔的建造 ( 無論在古代或在現代 ) , 終究不過是伊甸園事件中,人類從神形像的尊貴裡跌落下來之後,再進行自我高舉的嘗試。文藝復興和文藝復興之後人要高舉的正是人的理性。儘管和純粹的人文主 義和理性主義的高舉理性有所不同,神學家們強調高舉理性的目的是為了認識神;但他們中的許多人,卻無視神聖啟示的光照,緊閉著「理性的」眼睛不看神,而只 內視自己的理性。例如被稱為「宗教自由主義的理論創始人」的康德,就認為人對神的概念必須來自理性。現代神學關於原罪的教義,一如關於「神的形像」的教 義,對傳統 ( 特別是奧古斯丁的傳統 ) 確實出現了某種程度上的「理性的」突破。遺憾的是,有些突破是以偏離聖經教訓為代價的,還有一些突破最終表現為對原罪的否定 ( Paul Tillich 等人的觀點 )
現在我們有必要把施萊爾馬赫 (Friedrich Schleiermacher, 1768-1834) 以來,關於原罪的各類學說作一個簡要的描述。施萊爾馬赫被稱為「現代神學之父」。他否認罪的客觀真實性 (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sin),認為罪只存在於人們的主觀意識中;罪的意識是由於人們缺乏「上帝意識」 (God-consciousness) 而產生的內在爭鬥。他說,罪的意識是為恩典的意識而預備的,「正如沒有罪的意識我們就意識不到恩典一樣,我們可以說罪的存在,是和恩典一起由神為我們設立的」(Christian Faith) [33]
施氏反對正統的原罪教義,並以「養成的習慣」(acquired habit) 這個概念來代替「遺傳的罪」(inherited sinfulness) 。 照施氏的理論,亞當第一次犯罪,是由於人性的外部環境 (the conditions of Human Nature) 使然。最初的罪只是罪的最初出現,它並未改變人的本性。施氏為了對傳統有所讓步,仍使用了「原罪」這個詞,但賦予它一種自己的解釋,即原罪是一種「天生的罪」(an inbred sinfulness),它來自於我們的環境和整個人類積蓄起來的罪行。罪是社會性的,「每一個個人都帶有全部的罪,而全部的罪又由每一個個人的罪所構成」(it is in each the work of all and in all the work of each)。施氏認為,原罪是所有本罪 (actual sins)的來源,而又來自於整個人類的本罪。 [34]
在施氏之後,強調以宗教或道德意識來認識罪的神學家還有利茨爾 (Albrecht Ritschl,1822-1889) 。他認為,只有在把罪的理念同善的理念進行比較時,才能構成關於罪的概念。罪只能在基督救贖的經驗下才能被認識,它是「與神和好的消極的假定」(the negative presumption of reconciliation) [35] 利茨爾不讚成傳統的原罪教義, 指出原罪只是始祖與神之間最初的和諧關係的破裂。[36] 因為破裂,與神和好才是它的邏輯發展。
克爾凱果爾 (Soren Kierkegaard, 1813-1855) 開闢的是一條關於罪論的存在主義思路。在《恐懼的概念》(The Concept of Dread) 一書中,他指出,人類的原初狀態是無知, 即不能分辨善惡。 亞當在這種狀態中是「前人類的」(pre-human) ,因為他只是由魂與體構成而沒有靈。正是在過犯中他成為有靈的。作為靈,他被拉入有限與無限之間,並且在尋求神和被拖入世界這兩方面,充滿了焦慮與恐懼。[37]
克爾凱果爾把罪看作是人性向惡的自由而自願地跳躍。當這種狀態導致對永久責任的拒斥時,就成了罪以及對神的完全偏離。亞當是人類的代表,在亞當裡每個人都因罪而不再是無辜的;所以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罪負責,而亞當並沒有使他的子孫犯罪。 [38] 但克爾凱果爾認為,人類從亞當那裡還是有所繼承,「那就是恐懼、靈性、性慾、關於善惡的知識,以及人類的合一性。」[39] 接近克氏存在主義罪論學說的是提立克 (Paul Tillich) 的觀點。提立克確信,罪是一個人「從他存在的基礎、從其他存在物以及從他自己」,產生的一種「存在的疏離」(existential estrangement) [40]
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施萊爾馬赫經驗神學,和克爾凱果爾存在神學雙重影響的卡爾.巴特,以他在 1919 年出版的《羅馬書註釋》,為新正統派神學運動 (Neo-orthodox theology) 的形成,留下了一個明顯的標記。象克爾凱果爾一樣,巴特認為創世記第三章亞當夏娃墮落的記載,不能被看作是確切的歷史事件;那只是一個 Saga( 傳說 ) 。照巴特的理解,亞當對每個個人來說只是存在的象徵;亞當是神給予整個人類歷史的一個名字。伊甸園裡的一幕被每一個人所搬演,「從來也沒有過黃金時代,沒有必要回顧已往的時代。第一個人瞬間即成為第一個罪人。」(Barth, Church Dogmatics, IV, 1)
巴特認為,亞當不應受到指責,他充其量只是同類中的第一個 (primus inter pares [first among equals])。 亞當沒有遺傳給我們任何疾病。我們並沒有因他的過犯不可抗拒地被摧垮。巴特指出,羅馬書五章十二節等經文所傳達的信息表明,保羅是把亞當理解為整個有罪人 類的代表。由此看來,巴特沒有在自己的作品對傳統的原罪教義表示認同。巴特說,每個人並非同亞當而是同基督才有原初的關係,「耶穌基督是關於人本性的奧秘 的真理,即便是罪人,也同祂有基本的關聯」 (Barth, Christ and Adam) [41]
另一位新正統派神學家布魯納,對人的有罪性雖然極為重 視,但他也不同意傳統的原罪教義。他反對「全然敗壞」及「罪性遺傳」等理論;認為創世記第三章的記載只是一個神話,人只能把它看作是理解自己的一個場景。 布魯納指出,罪在基督啟示的光照下方能被理解;罪是人對神的反叛;罪具有普通性;離開基督的救贖,對罪的最終克服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(十二) 人的罪性與人的自由意志
通過對原罪教義發展脈落的描述,我們可以看到,無論是贊成、修正或反對這一教義的理論,都無法否定人的有罪性這一基本事實。這就迫使基督教神學不能不思考罪的起源問題。然而正是這一問題成了基督教神學所背負的十字架。神學家巴芬克 (Herman Bavinck) 說, 罪的起源 (the origin of evil) 作為最大的人類生命之謎,僅次於存在的起源問題 (the origin of being) ;它對人類的理解力來說,確實是一付必須背負的堅硬的十字架。對於存在之起源的問題,在聖經啟示的光照下,其答案是明確的:萬有都來自於神的創造之善 (the goodness of God's creation) 。然而,聖經也同樣明確地指出,罪的起源,決不能歸因於神的創造之善。 [42] 老約翰說,「神就是光,在祂毫無黑暗;這是我們從主聽見,又報給你們的信息。 」( 約翰一書 1 5) 約翰的見證被神學家稱為「聖經的推斷」 (the Biblical a priori) ; 這一推斷表明,「神不是人之罪的來源、 或原因或創造者」 (Deus non est causa, auctor peccati) [43] 根據創世記前三章的記載,人被造時由神賦予了聖潔的本性,同時與神有美好的團契 (fellowship with God) ,並被安置在神認為「甚好」的自然環境中。然而正是在這種情形下,人卻在一個「其他類別的、有位格的存在物」(a personal being of another kind) [44] 的誘惑下犯了罪 ( 聖經所顯示的邏輯結論是,這個有位格的存在物已先於人類向神犯了罪 ) 。這一事實表明,人的原罪,並非等同於宇宙中罪的絕對起源 (the absolute origin of sin in the universe) [45] 這樣一來,探究罪的絕對起源問題,已經超出了基督教人論的範圍 ( 通常這個問題被放在魔鬼論中討論 ) 。但是,罪的本質如何成為人性真實的問題 (即人的原罪或人的有罪性問題),卻是人論應該慎加對待的。
如果神學家把人的罪的起源,歸因於人在誘惑之下故意的自我敗壞 (the willful self-corruption of the creature under temptation)[46] 是於聖經相副的話,那麼,在人犯罪前的本性中,必然存在一種驅使人接受或拒絕誘惑的力量;這種力量就是人的自由意志。
最初,自由意志是神賜予人的一種善,正如奧古斯丁在《論意志的自由選擇》(The Free Choice of the Will) 中所說,「自由意志 —— 沒有它人們就不能生活正直 —— 是神賜予的一種善」 (Book II, 18) 。 伊沃迪烏斯 (Evodius,出現在奧古斯丁書中的辯論者 ) 提出,除非奧氏能證明自由意志是善的,他才能承認自由意志是上帝所賜,因為一切善都起源於上帝 (Book II, 18) 。 奧古斯丁在回答他的問題時,首先把和人性相關聯的善,分為至善 (the greatest goods)、大善 (great goods) 、中善 (intermediate goods) 和小善 (the least goods) 幾個層級。他認為,至善 ( 如公義 ) 和大善 ( 如由正確的理性所掌握的生活美德等 ) ,都是不可能被誤用的; 但中善和小善卻容易被人誤用。奧古斯丁認為,缺少小善 ( 比如眼睛 ) 人照樣可以正直地生活;但如果缺少了中善 —— 那種被稱為「自由意志」的靈魂的能力 (the powers of the soul) ,人們就無法正直地生活了。
奧古斯丁說,無論是大善中善或小善,離開神這一眾善之 源,都是不能存在的。美德一類的大善,存在於共通的真理和智慧中,因而有一種不變的原則,並對意志等中小之善有所光照。自由意志這一中等的善,只要依附於 具有不變原則的善,它也就獲得了關鍵和重要的善。但是,當它偏離了共通的、不變的善,而轉向一個只屬於它自己的善,或轉向一個外在的較低等的善時,它就犯 了罪。奧古斯丁進一步解釋說,「只要意志想成為它自己的主人,它也就轉向了一種屬於自己的善;當它急於知道別人的私事 ( 或任何與它無關的事 ) 時,它轉向了一種外在的善;當它貪愛肉體的快樂時,它轉向的是一種較低等級的善。一個驕傲、好奇和放縱的人,會被交付於另外一種生命;與較高的生命相比,這種生命只是死亡。然而這種生命是神意的律令 (the rule of Divrne Providence) 所許可的;神意使萬物各得其所,使人人各獲其分」 (Book II, 19)
最後,奧古斯丁告訴他的論辯者,「罪人所尋求的善也不是惡的,那被列在中善裡的自由意志也不是惡的。惡只存在於意志對不變之善的偏離,和對可變之善的嚮往中。由於這種由此物轉向他物的偏離並非出自必然,而是出於隨意,那麼,它所招致的不幸也是罪有應得」 ( 同上 ) 。儘管奧古斯丁指出,人的自由意志是一種善,而任何的善都是源於上帝,惡只是意志從不變之善向可變之善的偏離;但問題仍然沒有被逼到它的盡頭,即「意志所經歷的那個偏離『運動』(motion in turning away ) 是緣何而起的?」對於這個問題,奧古斯丁既憑信心,又是邏輯地把答案也推到了盡頭。
自由意志從不變之善向可變之善的偏離運動確實是惡的,但神作為善的本體絕不是罪惡的起因。那麼,這個在本質上是罪惡的「運動」的起因是什麼呢?奧古斯丁說,答案在「我不知道」裡面。為什麼呢?因為凡是「無」或「不存在」 (nothing or non-being),就不能被知。凡是「有」或「存在」都有度 (measure)、數 (number) 和秩序 (order) , 神就是這些「有」或「存在」的創造者。如果從這些「有」或「存在」中把度、數和秩序全部拿去,剩下的就是「無」或「不存在」。 一切善都來自於神 ; 一切「有」或「存在」也都來自於神。但「無」或「不存在」不是來自於神。那種被我們承認是罪的偏離「運動」,是一種缺陷運動 (a defective motion) 。由於任何缺陷都是從「無」或「不存在」而來,所以這種缺陷運動即是來自於「無」,而不是來自於神 (Book II, 20)
奧古斯丁的這一思想並不缺少啟示的基礎。保羅曾指出,世人的罪就是對神的榮耀的「虧缺」( fall short of the glory of God,羅馬書 323) 。 奧古斯丁認為,既然偏離運動是自動的,那麼,缺陷也就存在於我們的意志力之中。人若懼怕它,意志就必然會抗拒它;人若不嚮往它,它就不會存在。由於人因自 己的意志而墮落,但又不能靠自己的意志而自救,於是,神自高天向我們伸出祂的右手,那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。我們須以強烈的信念來擁抱祂;以確然的盼望等 候祂,又以熱烈的愛去愛慕祂 (Book II, 20)
至此,奧古斯丁把討論自然帶到了「因人的罪而生的缺陷,必須由神的恩典來充滿」的思路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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