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

罪的起源與本質


一、在人類墮落中罪的起源
論到罪的起源,必然會引起許多有思想的人們的注意,也使那些不能了解聖經中 有關此問題之解說的人感到迷惑。初代和近代的某些神學家認為把這些問題往后推一步,人的靈魂或在以前已經犯了罪,其結果使現今的人生來就是罪人。大哲學家 康德,雖然承認人類根本有罪惡的存在,但對其起源的說明只字不提。進化論者在動物所遺傳的性向與沖動,以及情欲中得到解釋。然而聖經卻叫人注意到墮落的問 題。聖經教導說世界上一切道德上的罪惡根源,乃在人類的代表亞當最初的犯罪中。
1、初罪的性質
初罪就是人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。其所以成為罪是因為神曾經禁止過。我們不知道哪一類的樹,稱為分別善惡之樹。因為這必要顯出︰(1)人未來的狀況是趨向善或是趨向惡;(2)人 是否讓神來為他栽決何者為善,何者為惡,或自己決定何為善,何為惡。原初的罪有一特殊性格,明顯地將罪的本質表明出來。即人拒絕服從神的旨意,不讓神決定 他一生路程,而決意選定走自己的路。在此原罪中又可分為幾種不同的要素。在知識上而言,是不信與驕傲的表示。在意志上而言,有與神同等的欲望。在感情上而 言,吃了禁果就表示放縱與放任。
2、初罪的誘因
人的墮落是由于蛇的誘惑,將不靠賴與不信的種子播在人心中而起。無疑的,誘惑者的意圖欲使契約之首的亞當墮落,然而誘惑者卻先對夏娃說話。這或許是因為︰(1)夏娃不是契約之首,所以沒有同一的責任感;(2)夏娃沒有直接領受神的命令,只是間接的接受,所以對此命令的結果容易接受辯論和疑問,並且(3)她是最能煽動亞當心理的人。
對于多數的人而言,能說話的蛇是一個很大的絆腳石,他們往往反把蛇當作墮落的象征。然而蛇只是撒但的爪牙,聖經裡明顯的表示,撒但才是通過蛇而活躍在蛇裡面的真正誘惑者。正如耶穌傳福音的初期,撒但進入人或豬裡活動一樣(844;羅1620;林后113;啟129)
3、初罪的結果
初罪的結果,以嚴密的詞句來表達,就是說人喪失了神的形象,即真理的知識和 公義,而完全的腐敗,也就是說在他身上的各部分都變為腐敗,已完全不可能行靈性上的善事。人的這種實際狀況的變化,在他自己的意識中也反映出來,對不潔淨 有感受的恥辱心。對于被咒詛的良心與對神的恐懼,也表明其罪惡感。更附帶的一件事,如以言語充分表達的話,就是說,雖然以后才有死的刑罰,可是人必須服從 死的律(就是說人必得死)(319;羅512623)
終于人被逐出樂園,生命樹從而斷絕,這生命樹就是工作之約應許的生命象征。
二、罪的本質
關于罪的本質,有許多錯誤的概念。保証有從聖經中方能學習罪的真相。論到聖經的罪惡觀,我們必須強調數點︰
1、罪就是一種特殊的惡
現今有許多人用“惡”(evil)一詞來代替“罪”(sin)的 傾向。然而這是一個拙劣的代用詞,雖然一切的罪即是惡,本是一種自明之理,但不能因而以同樣的道理認為惡就是罪。疾病雖被認為是惡,但並不因而稱其為罪。 尤其現代的傾向是寧肯說到惡,而不說到罪,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罪只是一種無法負責的疾病或缺陷。聖經卻認為罪是一種特殊的惡,是一種屬乎道德的惡,意即人 必須直接負其責任,並且這惡必定使人被定罪。
2、罪有絕對性的實質
在倫理的范圍內,善與惡是絕對的對立。兩者之間沒有中立狀態的存在。這在聖 經中有明確的教訓。凡不從內心真正愛神的,就已經被認為是惡的。聖經中沒有所謂道德上中立的立場。聖經中也提及惡人要回轉歸向義,又時常提到義人也能陷入 罪中;但聖經並無一處提及有某些人達到道德的中立狀態。人不是在惡的一方,就是站在善的一方(1032331230;路1123;雅210)
3、罪總是與神和神的旨意有關
現代神學堅持以社會的方法來解說罪,那就是說罪是發生于社會中人與人接觸的 關鍵上。罪就是人對于他人的惡行。然而這卻完全忽略了它的重點,事實上罪乃是因為違反神旨意的事實而被稱為罪。罪的定義應該是“違背神的律法”,這是反抗 律法上所要求對神表明的愛。聖經時常清楚地以與神和律法的關聯來論到罪,這律法是銘刻在人心版上,或是藉著摩西賜給人的(1322121445513;雅2910;約壹34)
4、罪包括罪孽(Guilt)與罪污(Pollution)
罪首先包括罪孽,意即違反了律法,使人遭受公義之神的刑罰。實際上,多數的人否認罪包括罪孽,然而此否定違反了聖經中清楚記述的事實,那就是罪人受到威脅,並實際上遭到刑罰(612;羅319518;弗23)。罪又包括罪污,也就是與生俱來的腐敗性,所有的罪人都屈服在這個腐敗性之下。罪孽常帶來罪污。因為亞當犯了罪,其結果使所有的人生來就具有腐敗性,罪的污穢在以下的經節中有明白的表示(144;耶179;太71520;羅858;弗41719)
5、罪占據人心
罪並不住在靈裡的某種機能中,乃住在人心中,就是聖經心理學所認為靈魂基礎的器官,從此器官中發出生命之果效(423)。而由此中心發出活動和影響力達于知識、意志和感情,簡言之即達于整個的人,包括他的身體。此見解有以下的經文為根據(423;耶179;太151920;路645;來312)
6、罪不僅在于外部的行為
和伯拉糾派及半伯拉糾派的論說相對立的,罪不僅是在于外部的行為,事實上是在于罪的習慣性和內心深處罪的狀態中。而此三者又有如下的相互關系,犯罪的狀態是罪的習慣的母胎,結果誘導為犯罪的行為。不良的思想、感情及心裡的意向,也由下列的經節中証明為罪(52228;羅77;加51724)
三、各種罪觀
對于罪的看法有很多,但都與聖經所說的不相合,其中的數種略記于下︰
1、伯拉糾派的罪觀
伯拉糾派不相信原罪的存在,因而也不承認所有的人生來都有罪。亞當是在一種 既非善也非惡的道德狀態中被造的,他的子孫也是在同樣情形下出生的。罪完全是人自由選擇的結果。倘若自己愿意,就不能犯罪。根本沒有罪性或罪的實質這樣的 事;也沒有罪的傾向。罪完全是由于人自由意志選擇惡的結果,同樣地,人也能執意選擇善。
2、羅馬天主教的罪觀
根據羅馬天主教的見解,原罪是一種消極的狀態,是在于原義的缺陷,這就是神當初賜給人的。那是一個憎嫌神的狀態,同時也是罪的狀態。本罪又稱行為上的罪(Actual sin)是由意志自發選擇的結果,而只存于人的各種行為中。在這些行為中潛在的污穢的癖性、欲望,及感情成為罪性,進而發生罪的傾向。然而嚴格的說,不能將其本身認為是一種罪。
3、進化論的罪觀
在現代自由主義神學中,進化論的罪觀所說的雖然不能完全一樣,但卻很流行。在田南特(Tennant)的 著作中有特別的記載。根據他的理論,人有許多由動物遺傳來的沖動與癖性。其本身雖不是罪,但在某種情況下自然會構成了罪。在人裡面有逐漸覺醒的道德感,而 這道德感責難這些沖動與癖性。倘若人不理會這些良心上責備的呼聲,而使其繼續發展,就構成實際上的罪。因此所謂罪,就是說有道德性的人仍愿自己受感覺性的 肉欲與情欲的支配,而不受自身高尚性格抱負的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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