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

聖經對罪的教導


    1.罪惡一般的概念──在改教運動之時,教會並未從哲學上來確定罪的性質。他們既非以罪視為一種缺陷,也非僅為人類的自私自利;又非為一種不可避免之事;他們乃是基於上帝的話語,從道德的屬靈的意識上決定他們的教義,認為是違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。這個定義,無論路德宗、改革宗,都表贊同。 
    2.罪乃特殊的邪惡──常人往往把邪惡和罪惡,混為一談,實非確當,邪惡(evil)一詞,乃有兩方面的意義︰一為屬於物質的或身體的;一為倫理道德的。前者乃為一種不幸的禍害,並非罪;後者才是罪,且嚴格言之,即就倫理道德的意義而言,邪惡和罪,仍有分別,不可混用,罪乃特殊的邪惡。
       聖經裡面,關於罪的名詞,乃都指有道德性。例如,『chaftarth'一字,便是「未中目標」(miss  the  mark),乃含偏離正道之意。『Arel'『Avon'二字,便有不正直、不公正,以及不遵常軌而行之意。『pesha'一字,乃指違法亂紀,不忠於合法的當權者以及犯上作亂之意。而『Resha'一字,乃指不守法律,犯罪作惡之意。複次『Ashan'乃內心自疚之意;『Maol'乃指不忠與叛逆之意;『Aven'乃指虛榮浮誇之意;『Avah'乃指偏斜墮落之意。他如『Hamartia'『Adikia'『parabasis'『paraptoma'『Anomia'『paranomia'……等字,都指這些意義。
       從聖經中這些字來看,可見均含倫理道德的特性,絕無容疑。而其義並非消極的,並非軟弱、缺點、不完善。凡此均無道德上的責任,而是積極的敵擋上帝,違犯上帝的律法。罪乃是人類故意挑選的邪惡之道,乃有無窮的禍患(創三13;羅一1832)。
     3.罪有絕對的特質──在倫理道德方面,善和惡,是絕對有分別的;二者無中立的餘地。兩者的轉變,不是數量的,乃是本質的,罪不是不夠好或次好,而是絕對的惡。聖經不容其有中立的餘地。摩西呼天喚地,陳明生死禍福之理(參申三○1520)。 上帝呼召先知,苦口勸導,要世人從滅亡之路轉回來,離惡行善,出死入生。公義與邪惡,絕無妥協之餘地,中立的可能。世人於正路和邪道之間,不容徘徊中立。 主耶穌明白宣稱︰「不與我相合的,就是敵我的」,「凡在人面前認我的,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;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,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 他。」(太一二30,一○3233;路一一23
因此我們可以說,罪乃是違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為與活動,在上帝之前,人心實都有罪。苦的水,乃從苦的泉源而來;壞的果子,必從壞樹而來,此道理不必解釋就可以明白。
 
    4.罪與上帝的律法──世界人類,無論 在何時代,無論在何地方,無論其所信的宗教如何,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,都是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,都承認有一位比他們更高的,在他們以上。無論何種思辨哲 學,都不能否認這種本能的,直覺的想法。倘使他們不認識真神,他們必須要造各種假神,作他們崇拜的對象;然而倘使一旦聖經裡的上帝觀,傳入他們的心,則他 們便沒有裡由漠視,「無可推諉」(羅一20)。因為上帝的話必令其理智與良知折服,並使他們的謎,得到答案。從此就恍然大悟,不但他們心中的想望,獲得滿足,且又要遵從,而他的品德和行為,都要向它負責。正如萬有引力把地球堅定在它的軌道,我們的德性也使我們要歸順上帝,要向上帝負責。
       因此罪與律法乃有關係。律法不是 由我們制定的,更非我們的意見或概念,亦非單是理知,而是上帝的本性和旨意。這種律法必須是完善無瑕的,必令人類的德性與行為與上帝的本性與旨意完全相 合。我們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愛上帝;也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愛鄰舍。所謂完善無瑕,必須完全無罪,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、形像和旨意,這是聖經的 道理,也是我們良心的教訓。每一個人,至少每一個基督聖徒,倘使他虧缺了上帝的榮耀,不符合祂的形像,便要自覺有罪;倘使他冷酷無情,缺乏熱忱,憂悶煩 惱,不謙卑,不感恩,不溫柔,不忍耐,不仁慈,便是因有罪的本性。
 
    5.罪有雙重的意義──罪乃有雙重的意義,從公義而言,乃有犯法之意;從上帝的聖潔而言,則又有敗壞墮落之意。這兩重意義和要素,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來。
       從犯法的意義說,則必須受審判,因為違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,則必被定罪,而受刑罰。僅從犯法的意義說,又有兩方面的意義。一則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,如他的缺點、劣跡,以及其他該受刑罰的事。神學家達勃耐氏(Dab- ney)稱之為「潛在的罪」(potential  guilt)。還有在公義的要求上必須加以處罰的事,達氏稱之為「真實的罪」(actual uilt)。前者乃與罪有關,不可分開,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。後者(從上帝的聖潔而言),則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贖,滿足公義的要求,則可以消除。
       其次,從敗壞的意義言,此則因人類本性的墮落,每一個世人都無例外,此乃普天之下,每一個人,生活的實情。由於人類始祖亞當的墮落,因此每一個人便生而有墮落的天性。「就如經上所記︰『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』」;「因為世人都……虧缺了上帝的榮耀」。「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從罪來的;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」(羅三1023,五12
      6. 罪乃在人心之內──罪非在靈魂裡面,而乃在心內。經云︰「你要保守你心,勝過保守一切,因為一生的果效,是由心發出。」(箴四23)故基督教心理學把心作為靈魂的主要機構。從這個中心,發出其力量,施展其作為,影響人的智、情、意,以及他的身體。當「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」(羅五12),心便在內加強意志的力量,決定取捨。此與聖經的道理相符合,「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;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;因為心裡所充滿的,口裡就說出來。」(路六45)「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,有惡念、兇殺、姦淫、苟合、偷盜、妄證、謗瀆。」(太一五19,並參耶一七9;來三12
      7.罪不盡限於行為──因此罪不僅 僅限於外表的行為,並且包括有罪的習慣以及心靈深處邪惡的思念。這三者乃有彼此交織的連環的關係。有罪的品格,乃為有罪習慣的根基;二者復於行為上表彰出 來。有罪的行為,如果一犯再犯,習以為常,不以為非,便造成有罪的習慣;而有罪的行為與情操,又從其敗壞的本性而來。因為人的本性與品格,實在壞到極處。 所以一切罪惡,並非限於動作、活動和行為,而又在其內在的本性與品格。有罪的習慣與有罪的行為,兩者的分別,教會自始即加承認。從主的教訓有關樹和果子的 分別,也可看到邪惡之心,與邪惡的行為,兩者乃有分別。凡是上帝的子民,都知道罪的本性,不限於情操和品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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