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

教會的結構與體制

壹 從教會的本質看教會的體制
一 體制是權力的架構。
二 教會的權力是本於基督、依於基督、歸於基督的。
三 教會的權力須順服基督的旨意。
基督是教會的權力核心,教會其他的權力次核心,不管是個人如牧師或某個信徒,或者是團體如執事會或某團契,或甚至教會全體,其合理地位是在於順服於基督的旨意,否則其權力就成為一種敵基督之魔性的勢力。

四 基督旨意之顯明
(一)在大體上,基督的旨意是顯明在聖經的教導中。關於教會的旨意則為教會當實踐使人作門徒的大使命、彼此相愛、作世界的光。
(二)在細節上,基督的旨意是在信徒同心合意的禱告中來顯明的(太18:19-20)。

五 教會體制的一與多
(一)教會體制的三種基本型態
教會的組織結構在聖經中並沒有規範。主教制、長老制、會眾制在聖經中都可找到一些依據。主教制的依據是使徒職份的傳承。長老制的依據是使徒在各教會設立長老。會眾制的依據是使徒行傳十五章的耶路撒冷大會。

(二)一與多的平衡:以三一上帝為教會生活的榜樣
教會的結構是在一與多之間的動態平衡,是既要一,也要多。一是以基督為中心,以基督的心為心,並有一主僕為領導。多則是人人皆祭司,互相尊重,以合 議達成共識。不經過多的一是獨裁,沒有傚法三一上帝的同尊同榮,互為內裡。沒有中心的多是烏合之眾,沒有傚法三一上帝的合一。主教制趨於一,要著重信徒的 參與;會眾制趨於多,要著重同心合意;長老制在先天上較中庸,但卻可能既不一,也不多,而成了寡頭集權,或無人負責,因此需要既著重參與又要著重同心。

(三)各種體制要素的並存
任何一種體制都不免有主教制、長老制、及會眾制之要素同時並存。浸會中依然需要強有力的近於主教制的僕人領袖,依然要行代議的方法以提高效率,但卻是以會眾製為依歸。

(四)教會體制的發展是基於權力行使的邏輯。
當教會有權力歸屬的問題產生時,就當歸回其體制;但徒法不足以自行,合邏輯仍不一定能解決問題。最終仍當歸回到基督裡的愛。

(五)體制問題的次要性
那一種體制對教會之為真教會並沒有絕對的重要性。任何一種體制都可能讓基督為教會之主,也都可能竊奪基督的主權。
教會的合一不能靠體制來達成,爭端也不能靠體制來彌平。會眾制的架構,先天就是要使體製成為不可靠的。除了基督,沒有別的權威;除了聖靈感動,沒有 別的使人誠服於基督的力量。除了表達愛心,沒有使人受聖靈感動的管道。所以唯有用愛心的包容,用和平的聯絡,尤其是主的僕人要以主僕之尊貴謙卑地傾聽,誠 心的溝通才是教會合一的關鍵。

六 聖經著重僕人領袖
(一)任何體制都需要有蒙召的屬靈領袖來帶領。
(二)主的心意總是透過僕人領袖而傳達的。
(三)僕人領袖不止一人,而是按恩賜而顯明的。
(四)但每家教會有一人要向主負完全的責任。在浸會中,這人是主任牧師。沒有牧師時,教會要禱告,求主興起一位牧師。但若主帶領牧師來時,教會中的 信徒領袖要把權柄交給他,協助他,因為他的職務要求他要向基督負完全的責任。若有某位信徒對教會會友有實際的影響力,他應當優先尋求主是否要興起他自己來 作牧師。
(五)僕人領袖是向作僕人的基督來負責的,他首先是基督的僕人,然後才是眾人的僕人。
(六)因為他是基督的僕人,所以信徒必須尊重僕人領袖的權柄。
(七)因為他是眾人的僕人,所以他的權力的運用,必須如他的主一般以服務為目的。
(八)這兩者的平衡不是要求對方,而是在此精神中要求自己。如同夫妻的相處。

貳 浸會會眾制的實行
一 浸會體制並不是民主,而是基督作主
浸會會眾制並不是以權力制衡為主要考慮的那種民主制度(democracy)。其基本法則也不是少數服從多數。在聖經中何處有民主投票與多數決呢? 民數記十三、十四章十二個探子的故事可算一例,在那兒的票數是十比二,然後全民複決,上帝的百姓以絕對多數否決了上帝的帶領,結果則是四十年曠野的飄流。 基督的主治才是原來浸會的精神(英文可用 「Christocracy」)。

二 基督心意在教會顯明的方式:禱告、查經加上溝通
(一)基督的心意是在同心合意的禱告和溝通中彰顯的。
安提阿教會同心合意禁食禱告,明白聖靈要差派保羅、巴拿巴出去宣教。
耶路撒冷會議在誠心的溝通中一同察驗聖靈的意思,最後得到的結論他們可以說是:「聖靈和我們定意。」

(二)禱告和溝通是相輔相成,缺一不可的。
(三)查經是提供禱告與溝通的內涵。
但是要避免淪為斷章取義,扭曲聖經來作proof-text,走上撒但試探耶穌時所採取的用經法。

參 小組化浸會之體制與決策模式之分析
一 小組化教會是教牧權力同時分散又集中的方式。是一與多的同時並存。
二 教牧權力分散至小組長的身上,使小組長能承擔起大部份的牧養責任,也有足夠的空間發揮其牧養的恩賜。
三 教會整體的決策由小組長共同來決定是為最理想的教會決策,因為參與決策者是實際執行者。教會最重要的決策應該是佈道與牧養方面的決策。
四 小組長不是由票選產生,而是實際有能力生養新信徒的人自然成形。他的權力不是靠拉攏人際關係而來,而是實踐基督的大使命而得。小組長的形式權力與實質權力以及其實質責任相合,是非常合理的權力結構。
五 小組化教會同時需要一強化的領導中心,以整合分散的牧養權力,而達成教會的使命。
六 浸會中推行小組,在轉型過程應與信徒領袖多溝通,進行實驗小組,再漸次擴大推行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