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

教會的組織和治理(一)- 行政體制

[教會的組織]

 

       箴言二十九:18 “沒有異象,民就放肆。”
同樣道理,教會沒有異象,也會放肆。有了異象,沒有行動,僅是空談,所以教會要把異象轉化為使命。為要落實使命,教會要有組織,不然就不能發揮它應有的功能。


[
聖經的管理和領袖觀]

 

    A. 在神權治理下的以色列,上帝揀選的領袖如摩西,只是一個僕人,他將一切大小事通通向上帝稟告。但這樣做,使得摩西勞累不堪。賜人智慧的上帝透過摩西的岳父葉忒羅,教導摩西管理的學問(出十八:13-26)﹔摩西揀選有才能的人,立他們為百姓的首領,小事他們處理,大事才呈到摩西那裡。

    B.
君王統治下的以色列更不用說,有完善的組織和管理制度,但僕人式的領袖已被君王為主的治理取代。

    C.
新以色列的教會又如何?主耶穌的教導有二:

   
一、太二十三:8-12 “但 你們不要受拉比的稱呼,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,你們都是弟兄﹔也不要稱呼地上的人為父,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父,就是在天上的父﹔也不要受師尊的稱 呼,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師尊,就是基督。你們中間誰為大,誰就要作你們的用人。凡自高的,必降為卑﹔自卑的,必升為高。”

   
二、路二十二:25-27 “耶穌說:‘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,那掌權管他們的稱為恩主。但你們不可這樣。你們裡頭為大的,倒要像年幼的﹔為首領的,倒要像服事人的。是誰為大?是坐席的呢?是服事人的呢?不是坐席的大嗎?然而,我在你們中間如同服事人的。’”

       
換句話說,基督是教會至高的元首,教會的領袖皆僕人,是服事人的。因此,在教會中領袖所享有的權柄,并不是一種國家施政的權柄,而是服事的權柄(彼前五:1-4)。教會行政中的管理并不是轄制而是照管(彼前五:2,提前三:5)。“照管”(Episkopeo)含關懷、關照的意思。因此教會的管理方式是出於愛和關懷,不是轄制。

       
正如君王統治下的以色列,初期教會也發展出一套執事和長老的管理制度﹔不同的是,僕人式的領袖并沒有被取代。


[
教會的行政體制(可歸納為以下四類)]

 

    一、監督制(Episcopalian Ststem

       
監督制的教會在行政結構上以會督為最高領袖。但在實際的行政上,卻分成三個明顯的牧制階層:會督(主教 bishop)、會長(牧師 priest)、會吏(deacon)。監督制認為教會的元首耶穌基督,已經把教會的管理權特別交托給監督,因為監督是使徒的繼承者。而教會的信徒并不享有參與教會管理的權柄。這樣的體制是英國國教或所謂聖公會的體制。

   
二、羅馬天主教制(Roman Catholic System

       
嚴 格來說,羅馬天主教制的體系是監督制,只不過它比監督制更徹底。這體制不但認為監督是使徒們的繼承者,更認為教皇本身是彼得的繼承者,是教會的最高領袖, 有如彼得是眾使徒的領袖一般。教皇是教會的頭,是無誤的。作為基督的代表,教皇受予制定并管治一切教義、崇拜的規程,以及統治、管理教會的最高權威。

   
三、公理制(Congregational System

       
這 體制也稱為獨立體制,其行政權完全歸于當地教會的信徒。在這體制中,每一個地方教會本身就是一個完整、獨立的教會。教會管理的權力完全是教會會員的權力。 教會本處職員所享有的權力乃是為了執行教會事工的權力,并且這些權力并不能超越教會會員所賦予之權力。教會與教會之間并不互相干預。區會與總會只不過是扮 演咨詢、顧問的角色,是為了促進宣教、布道事工的合作而成立的。

   
四、長老制(Presbyterian System

   
長老制乃是以長老為教會的管理體制,長老為教會行政領導者。長老制之會制為四級:堂會(session)、區會(presbytery)、大會(synod)、總會(general assembly)。在長老制中有長老與執事,而長老又分為教導長老(teaching elders)[牧師]與治理長老(ruling elders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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