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

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–二十二、第十誡

79:第十條誡是什麼?
  答:第十條誡是:你不可貪戀人的房屋,你不可貪戀人的妻子,僕婢,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

<參考經文>
    1. 出二十17

80:第十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?
  答:第十條誡吩咐我們無論處什麼境遇,總要知足,並要對別人和他一切所有的,存正當的愛心。

<參考經文>
    1. 來十三5: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,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。
    2. 羅十二15:與喜樂的人要同樂,與哀哭的人要同哭。 
    林前十三4-6:愛是恆久忍耐,又有恩慈;愛是不嫉妒;愛是不自誇,不張狂,不作害羞的事,不求自己的益處,不輕易發怒,不計算人的惡,不喜歡不義,只喜歡真理。


81:第十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?
  答:第十條誡禁止我們不滿意自己的境遇或嫉妒別人的福分,而對他所有的起貪戀的私心。

<參考經文>
    1. 林前十10:你們也不要發怨言,像他們有發怨言的,就被滅命的所滅。
    2. 加五26:不要貪圖虛名,彼此惹氣,互相嫉妒。
    3. 路十二15:於是對眾人說:“你們要謹慎自守,免去一切的貪心,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豐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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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條誡是關於我們心中的慾望,告訴我們,不應該貪得無厭,非法貪圖屬於別人的東西。這裡也告誡我們,上帝的律法是屬靈的,思想犯錯與行為犯錯是一樣的。它吩咐我們,要滿足目前的生活情形,貧富均能安處。它禁止我們未享成功就焦躁不安,看見別人成功則妒嫉有加。保有一顆善意的靈,是恪守此誡的最好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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